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范姜賀嵩
訴訟代理人
范姜建成
被上訴人
即被告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國立成功大學
法定代理人
蘇惠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國立政治大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國立中央大學
法定代理人
周景揚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國更一字第2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國更一卷三第65頁),是本件上訴之不變期間應於108 年6 月7 日24時屆滿,而上訴人延至同年6 月14日始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