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24號
107年度家訴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于桂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宗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詳如計算書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計算書:┌────────────┬──────────────┐│項目│ 上訴費用(新臺幣)│├────────────┼──────────────┤│損害賠償新臺幣60萬元│9,750元 │├────────────┼──────────────┤│容忍原告繼續居住臺北市○○00000○ ○○○區○○街000號2樓││├────────────┴──────────────┤│合計:1萬4,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