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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24號

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24號

                 107年度家訴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
于桂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宗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詳如計算書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計算書:┌────────────┬──────────────┐│項目│ 上訴費用(新臺幣)│├────────────┼──────────────┤│損害賠償新臺幣60萬元│9,750元 │├────────────┼──────────────┤│容忍原告繼續居住臺北市○○00000○ ○○○區○○街000號2樓││├────────────┴──────────────┤│合計:1萬4,2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