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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匡偉唐于智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34號

上訴人
王永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競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 年度北小字第40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並於同年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訴費,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3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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