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8號
- 原告
- 李聰榮
- 被告
- 八樓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世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4,196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