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2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美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慧娟
- 訴訟代理人
- 鍾典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仁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容涵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美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原告萊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8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並按對造人數提出抗告狀繕本,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