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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534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張文毓石珉千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34號

再抗告人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張哲維律師

      李岳庭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按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於法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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