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34號再 抗告人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 理 人 方文萱律師 張哲維律師 李岳庭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 。惟按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於法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