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534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張文毓石珉千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34號

再抗告人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張哲維律師

      李岳庭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按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於法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534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