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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
    蘇一仲

  • 原告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5號聲 請 人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一仲 代 理 人 彭郁欣律師 鍾亦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標準預納費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關係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0條之1、第26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明潔 附件: 一、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三、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倘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及其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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