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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5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5號

聲請人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一仲
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鍾亦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標準預納費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關係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0條之1、第26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
    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聲請費用。
三、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
    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
    證明,倘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
    ,及其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
    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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