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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創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9萬5,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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