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9號
- 上訴人
- 朱仁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就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陸仟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就登報道歉之非財產權訴訟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