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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康橋學校財團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 107年11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於 107年12月19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4,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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