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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楊惠如

上訴人
即原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雅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4,7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