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櫆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雅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4,7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15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4,7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