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清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雅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4,78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