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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2號

酌減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2號

聲請人
即被告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原告
黃調元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原告黃調元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不爭執事實為原告應給付被告之違約金原為新臺幣(下同)1060415元、利息差額84061元,此部分原告未予繳納,為原告所不爭。原告於106年11月28日清償本息,係指當時貸款餘額,並不包括本件違約金及利息差額。此亦為原告起訴之基本事實,是原判決第4頁倒數第1行關於「原貸款本息及差額利息均業已全數繳納完畢」之記載實為「原貸款本息均業已全數繳納完畢」之誤,而原判決第5頁第5行關於「原告就系爭貸款本息及差額利息均業已全數繳納完畢」之記載則為「原告就系爭貸款本息均業已全數繳納完畢」之誤,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及依職權更正之。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判決誤載之內容       │      更正後之正確內容      │
├──┼──────────────┼──────────────┤
│ 1  │第四頁倒數第一行關於「原貸款│「原貸款本息均業已全數繳納完│
│    │本息及差額利息均業已全數繳納│畢」                        │
│    │完畢」之記載                │                            │
│    │                            │                            │
├──┼──────────────┼──────────────┤
│ 2  │第五頁第五行關於「原告就系爭│「原告就系爭貸款本息均業已全│
│    │貸款本息及差額利息均業已全數│數繳納完畢」                │
│    │繳納完畢」之記載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酌減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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