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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順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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