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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7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70號

上訴人
徐謝碧月
被上訴人
劉易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70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之五層建物頂樓平台上如附圖編號A、B、C、D、E所示面積三、八、十一、十五、二五平方公尺之植栽清除回復原狀,並將頂樓平台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並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993元,暨自民國107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就上訴人應將植栽清除回復原狀部分,按前開98地號土地於107年1月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61,376元(見本院卷第43頁),而上訴人以如附圖編號A、B、C、D、E所示植栽無權占有系爭五層建物頂樓平台面積合計為12.4平方公尺(計算式:3+8+11+15+25=62,62÷5層=12.4),則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約為761,062元(計算式:12.4平方公尺×61,376元/平方公尺≒761,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另關於上訴人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993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以上合計共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055元(計算式:12,555元+1,500元=14,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7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