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黃靚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尤國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被上訴人之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對全部敗訴範圍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6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