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長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趙藤雄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4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趙藤雄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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