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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81號

移轉股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蕭涵勻

聲請人
即原告
邱碧惠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煌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蔡余芙美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沈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地址「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81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股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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