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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2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楊承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哲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姵萱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2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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