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哲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姵萱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姵萱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