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LIEDL,STEFAN MARIO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EMIEL DE HART(王友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4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