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菊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建中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2,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