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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8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菊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建中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2,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8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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