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讓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上 訴 人 鄭國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昇奕旺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奕旺公司)、亞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詮餐飲公司)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昇奕旺公司與被上訴人亞詮餐飲公司間就系爭商標於107 年2 月9 日所為讓與之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被上訴人亞詮餐飲公司應將系爭商標回復登記予昇奕旺公司。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