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 上訴人
- 鄭國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昇奕旺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奕旺公司)、亞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詮餐飲公司)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昇奕旺公司與被上訴人亞詮餐飲公司間就系爭商標於107 年2 月9 日所為讓與之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被上訴人亞詮餐飲公司應將系爭商標回復登記予昇奕旺公司。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