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27號
- 上訴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萬9,064元(本訴部分542萬5,948元、反訴部分40萬3,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