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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2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27號

上訴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萬9,064元(本訴部分542萬5,948元、反訴部分40萬3,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2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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