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國樑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慶璋、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林豐盛、賴聖德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5月2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8,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5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