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畢威國際控股公司(BITWEIS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 法定代理人 邱奕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常春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8,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