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淑晶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訴字第36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僅就其敗訴之新臺幣(下同)20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4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