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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賴錦華林芳華許峻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淑晶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訴字第36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僅就其敗訴之新臺幣(下同)20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4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