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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0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春鈴林玲玉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LUXURY DYNASTY COMPANY LIMITED
即原告
塞席爾商3H INVESTMENT INC.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