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LUXURY DYNASTY COMPANY LIMITED
- 即原告
- 塞席爾商3H INVESTMENT INC.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侯尊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嘉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