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采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長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數廢棄,就上訴人應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500元;另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4,500元+1,500元=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