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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采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長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數廢棄,就上訴人應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500元;另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4,500元+1,500元=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6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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