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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6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雄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陳清誥
上訴人
即原告
曹坤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請求被上訴人於網站刊登道歉文部分,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6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