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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得任
訴訟代理人
張月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金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16日所為判決,於108年9月16日提起上訴。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5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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