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得任
- 訴訟代理人
- 張月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金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16日所為判決,於108年9月16日提起上訴。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