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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唐玥
  • 法定代理人
    黃明達

  • 上訴人
    逢達不動產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82號上 訴 人 逢達不動產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區農會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5,4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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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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