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82號上 訴 人 逢達不動產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區農會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5,4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