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上河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交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