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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號

返還寄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正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卓晉間因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92,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附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寄託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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