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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0號

選舉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鄭佾瑩陳賢德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10號

原告
呂孫福
訴訟代理人
俞百羽律師
被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朝建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亦有明文。又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第1項、第12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故候選人以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其管轄法院依上開規定,應為選舉行為地之該管法院。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為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新北市議會第3屆議員選舉(下稱系爭選舉)第1選舉區之議員候選人,被告辦理系爭選舉有違法情事,足以影響該選區之選舉結果,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主張系爭選舉第1選舉區之選舉無效等語。

三、經查,系爭選舉第1選舉區位於石門區、三芝區、淡水區、八里區乙節,有新北市議會第3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選舉公報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選舉第1選舉區之選舉無效,其選舉行為地為新北市石門區、三芝區、淡水區、八里區,係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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