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閏股)
- 訴訟代理人
- 劉璟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鴻益因107 年選字第19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