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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9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蔡政哲李家慧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閏股)
訴訟代理人
劉璟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鴻益因107 年選字第19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9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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