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方祥鴻

上訴人
品客餐飲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王美霞
法定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美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9日送達上訴人(於109年3月30日分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於109年4月9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