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澤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致豪間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致豪間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