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
- 上訴人
- 邱騰毅
- 上訴人
- 王晟懿
- 上訴人
- 王淑瑤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震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素珠等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邱騰毅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74,522元(含抗告費1,000元)、上訴人王晟懿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5,209元、上訴人王淑瑤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