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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

侵害繼承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

上訴人
邱騰毅
上訴人
王晟懿
上訴人
王淑瑤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素珠等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邱騰毅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74,522元(含抗告費1,000元)、上訴人王晟懿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5,209元、上訴人王淑瑤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繼承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