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李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李嬌嬌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萬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999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上列上訴人與李嬌嬌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萬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999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