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邱顯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乃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0,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乃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0,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