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續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續字第2號
- 原告
-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貴富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男律師
- 被告
- 衡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嘉平
- 訴訟代理人
- 徐堯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魏憶龍律師、何謹言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柏男律師」;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劉勝元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堯慶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