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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續字第2號

繼續審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續字第2號

原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告
衡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平
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魏憶龍律師、何謹言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柏男律師」;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劉勝元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堯慶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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