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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金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天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上訴人即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第二審裁判費│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金光營造工程│30,000,000元│414,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2. │陳天健   │19,470,000元│275,004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