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元椒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輝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昆祺
陳婉柔
曹綜仁
林志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 萬5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7,3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