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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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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元椒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昆祺

      陳婉柔

      曹綜仁

      林志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 萬5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7,3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