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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34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春鈴蘇嘉豐王沛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34號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知蔚、林明成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塗銷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即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五小段1、1-1、1-2、1-4、1-5、1-6、1-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0分之12),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本件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0,692,227元(詳如附件),本院於109年2月10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0,692,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0,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3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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