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
- 原告
- 孫上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玖萬零捌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玖萬零捌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