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1號
- 上訴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參加人
- 陳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丞實業有限公司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39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參加人為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264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