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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1號

上訴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參加人
陳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丞實業有限公司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39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參加人為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264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