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正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 潘皇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訴訟代理人 高達人 吳志勇律師 蔡明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