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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7號

返還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惠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皇維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訴訟代理人
高達人

吳志勇律師

蔡明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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