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正方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惠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皇維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汾
- 訴訟代理人
- 高達人
吳志勇律師
蔡明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