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9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賢華
- 被告
- 喜樂亞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南禎
- 被告
- 王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貳拾貳萬玖佰貳拾肆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於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明「同意以乙方(即原告)總行或其所屬與甲方(按即被告3 人)有業務往來之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6頁),且原告係址設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喜樂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樂亞公司)同被告黃南禎、王淑娟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071 萬元,利息按週年利率3.3404%計算,自借款撥付日起算,每一個月為一期給付利息,屆期本金一次清償。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8 條第2 項約定若逾期償還本金、利息,凡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10% 計付,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之利率20 %計付。詎前開借款被告喜樂亞公司嗣僅分別攤還本息如附表最後付息日欄所示之日,即未再依約履行,且被告喜樂亞公司有兩造簽訂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2 款停止營業之情事,依約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合計尚欠原告本金722 萬924 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黃南禎、王淑娟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繳無效,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歷史利率查詢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76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 人連帶給付722 萬924 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為7萬2,577 元。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餘欠本金 │最後付息日│ 利息 │ 違約金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期間 │ 年利率 │逾期6 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 │逾期超過6 個月按約定利│ │ │ │ │ │ │ │百分之10計 │率百分之20計 │ ├──┼──────┼──────┼─────┼──────┼────┼─────────────┼───────────┤ │1 │2,625,000 元│ 8,193元│ 107/11/15│自107/11/16 │3.3404% │自107/12/8起至108/6/7 止 │自108/6/8 起至清償日止│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2 │ 875,000 元│ 2,731元│ 107/11/15│自107/11/16 │3.3404% │自107/12/8起至108/6/7 止 │自108/6/8 起至清償日止│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3 │1,725,000 元│1,725,000 元│ 107/10/21│自107/10/22 │3.3404% │自107/11/22起至108/5/21止 │自108/5/22起至清償日止│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4 │ 575,000 元│ 575,000 元│ 107/10/21│自107/10/22 │3.3404% │自107/11/22起至108/5/21止 │自108/5/22起至清償日止│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5 │2,182,500 元│2,182,500 元│ 107/11/1 │自107/11/2起│3.3404% │自107/12/2起至108/6/1 止 │自108/6/2 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6 │ 727,500 元│ 727,500 元│ 107/11/1 │自107/11/2起│3.3404% │自107/12/2起至108/6/1 止 │自108/6/2 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7 │1,500,000 元│1,500,000 元│ 107/11/4 │自107/11/5起│3.3404% │自107/12/5起至108/6/4 止 │自108/6/5 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8 │ 500,000 元│ 500,000 元│ 107/11/4 │自107/11/5起│3.3404% │自107/12/5起至108/6/4 止 │自108/6/5 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總計│10,710,000元│7,220,924 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