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火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仲崴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747,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