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 原告
- 簡經緯
- 訴訟代理人
- 林傳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宗穎律師
- 被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訴訟代理人
- 李祥維
- 被告
-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君
- 被告
- 黃文峰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張本皓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乃慶律師
- 被告
- 蕭錫鴻即三普地政士事務所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淑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繕本自送對造:
(一)先位之訴、備位之訴對各被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如對同一被告有多數請求權基礎,則客觀合併類型為何(擇一為勝訴判決之選擇合併或重疊合併)?若為重疊合併,各請求權基礎之審理次序為何?請務必將先位之訴、備位之訴之請求權基礎予以區分,且僅需表明請求權基礎,無庸再論述原因事實。
(二)先位之訴、備位之訴對被告張麗君、黃文峰、蕭錫鴻即三普地政士事務所請求法定遲延利息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更正為原告民國107 年7 月18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前開三名被告之翌日?
(三)原告主張被告蕭錫鴻即三普地政士事務所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規定(本院卷二第37頁),係以該條為獨立之請求權基礎?抑或主張被告蕭錫鴻即三普地政士事務所違反前揭規定而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另被告蕭錫鴻即三普地政士事務所違反地政士第26條規定「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之具體行為或應盡義務內容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