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 上訴人
- 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政凱律師(即臨時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判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本息,則其上訴利益即為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